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通常会遇见“免抵退税”与“免退税”,两者仅一字之差,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税收概念。“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究竟有什么不同?
一、免抵退税
适用主体
- 生产企业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
-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计算方式
- 需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大小来确定实际退税金额。
二、免退税
适用主体
- 外贸企业
- 其他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计算方式
- 直接根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计算退税。
三、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其中: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2.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3.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情况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情况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 0
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四、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计税依据 = 实际离岸价(FOB)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计税依据 = 离岸价(FOB) –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
计税依据 = 离岸价(FOB) –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金额
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 出口货物退税率
计税依据为:
-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委托加工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 出口货物退税率
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注意: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外贸企业特殊规定: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转载作品,原作者:浙江税务、光明网,文章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7031628176988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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