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4年版)调整解读

2024年1月1日,新版《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涉税规范申报目录》)正式实施。2024年版《涉税规范申报目录》的要素设置以科学性、合理性为原则,兼顾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监管需要,适量精简要素种类和数量,优化要素设置,共调整要素69种,涉及约四百个商品编码。

2024年1月1日,新版《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涉税规范申报目录》)正式实施。2024年版《涉税规范申报目录》的要素设置以科学性、合理性为原则,兼顾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监管需要,适量精简要素种类和数量,优化要素设置,共调整要素69种,涉及约四百个商品编码。

一、删除申报要素17种

1. 删除子目6115.9项下商品“针织或钩编的其他袜类”的归类要素“单丝细度”。

经研判,“单丝细度”指标不影响子目6115.9项下商品的归类确定,故删除子目6115.9项下4个商品编码的归类要素“单丝细度”。

2. 删除税目73.19-73.26项下钢铁制品的归类要素“种类”。

税目73.19-73.26项下钢铁制品在申报商品名称时已经包含商品种类,故删除税目73.19-73.26项下约46个商品编码的归类要素“种类”。

3.删除税目7409.19-7409.9项下商品“铜板、片及带,厚度超过0.15毫米”的归类要素“含氧量”。

经研判,“含氧量”不影响税目7409.19-7409.9项下商品归类确定,故删除税目7409.19-7409.9项下商品的归类要素“含氧量”。

二、修订申报要素31种

4.税目02.01-02.04牛肉、猪肉、羊肉(鲜、冷、冻)原要素“加工方法”修订为两个要素“状态(整头、半头)”和“加工方法(带骨、去骨)”。

为准确掌握相关商品的报验状态,在征求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原要素填报情况,对要素进行细分和优化。

5.删除税目27.09项下商品“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的“若为凝析油需注明”“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型号”等3个价格要素;新增价格要素“含硫量”。

企业填报要素“品名”“种类”内容已包含“是否为凝析油”“品牌”“型号”等相关内容,故删除税目27.09项下商品“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的“若为凝析油需注明”“品牌”“型号”等3个价格要素。“含硫量”是评价原油的重要指标,也是认定成交价格的重要依据,故新增价格要素“含硫量”。

6.税目44.14、44.15、44.16、44.17的木制品原要素“材质(木制)”修订为“材质(木制等)”。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四十四章注释六明确规定,“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税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故要素修订为“材质(木制等)”。

子目8414.1项下商品真空泵的原价格要素“性能(抽气能力)”拆分为“抽气速率”和“抽气量”两个要素。

原要素“性能(抽气能力)”指真空泵的抽气速率和抽气量,由于企业理解不到位,往往难以准确填报。为指导企业准确填报,故对该要素进行拆分。

三、新增要素21种

8. 子目2701.19项下“其他煤”新增归类要素“挥发份(干燥无灰基)”和“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子目2702.1、2702.2项下“褐煤”新增归类要素“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第10号),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对煤炭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最惠国税率。为确定相关商品归类,确保税率适用正确,故新增归类要素“挥发份(干燥无灰基)”和“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

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根据中国煤炭分类(GB/T 5751-2009)标准,指在含有最高内在水分、无灰状况下挥发物质的热值。

挥发份(干燥无灰基),根据中国煤炭分类(GB/T 5751-2009)标准,指在无水无灰状况下挥发物质的产率。

9.商品编码2710.1929项下商品“其他燃料油”,新增归类要素“闪点(闭口)”“运动粘度指标(50℃和100℃)”“密度”“水和沉淀物含量”;新增价格要素“含硫量”。

闪点、运动粘度、密度及水和沉淀物含量是判断燃料油类型的重要技术指标,含硫量则影响商品成交价格的确定。

闪点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加热试样,当试样达到某温度时,试样的蒸汽和周围空气的混合气,一旦与火焰接触,即发生闪燃现象,发生闪燃时试样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

运动黏度是指在一定温度下,流体的动力黏度与密度之比。

10.子目5102.2项下商品“未梳动物粗毛”新增价格要素“种类为山羊绒注明颜色、纤维长度、净绒率”。

子目5102.2项下商品山羊绒影响“颜色”、“纤维长度”、“净绒率”成交价格确定,故新增价格要素“种类为山羊绒注明颜色、纤维长度、净绒率”。

11. 子目8703.6、8703.7、8703.8项下“插电或纯电机动车辆”新增价格要素“电池容量”。

动力电池是插电及纯电机动车的基本配置。电池容量表示在一定条件下电池放出的电量,通常以千瓦时为计量单位。电池容量大小直接影响成交价格的确定,故新增价格要素“电池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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