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通知”)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简称跨境电商企业);
(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简称跨境电商平台);
(三)境内服务商;
(四)消费者。
“486号通知”及后续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以下简称“194号公告”),明确了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接受咨询过程中,常遇到客户提出,业务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混淆不清,“为什么跨境电商企业必须是境外公司?”、“为什么跨境电商平台又必须注册在境内?”、“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到底是个什么角色?”。
要理清各主体的责任,就要弄清立法者规定这些参与主体的逻辑,其中最基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立法者认为什么样的贸易属于“跨境电商”?
所谓“电商”,当然要求交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
此处的“境”,指的是关境而非国境,因此港澳台地区属于境外。
何为“跨境”?
首先是商品的跨境。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一定是从境外到了境内。如果商品没有发生境外到境内物理位置的转移,就不算跨境,把一个东西从广州卖到哈尔滨,卖家和买家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不影响这个交易的性质只是国内贸易。
其次是主体的跨境。对于跨境电商是否主体也必须跨境,之前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这不是跨境电商的必要条件,比如中国消费者甲在跨境电商网站上向一家中国公司乙下单购买商品,乙公司通过其境外的代理公司或者海外仓,将商品从境外直接快递给消费者,也属于跨境电商。这也是“486号通知”发布之前,众多跨境电商企业的运营模式。
但依据“486号通知”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主体跨境也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必要条件。海关中的跨境电商进口,必须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
交易中的“买方”——消费者,应当是境内的购买人,而交易的“卖方”,也就是跨境电商企业,必须为境外注册企业。
又因跨境电商企业位于境外,无论是政府部门的监管、追责,还是出现民事纠纷之后消费者的维权,都会无能为力或成本过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486号通知”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这家企业就是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在跨境电商进口中,跨境电商平台及支付、物流企业分别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为了实现“三单”信息的联网传输,保证对这些主体的有效监管及信息的真实性,跨境电商平台、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也必须为境内注册公司。
一种典型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流程如下:
境外的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成为平台上的商家(卖方)。境内消费者(买方)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跨境电商企业订购商品,支付货款。
理清了上述关系,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跨境电商各参与主体的责任的规定就明晰了。
一、跨境电商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就是交易的卖方,为境外注册的公司,在交易完成之前,商品的货权归其所有,承担的是民法中卖方的责任。
跨境电商企业责任的核心是商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具体包括了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时召回已销售商品的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等。
二、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如前文所述,境内代理人实质上便是代理作为境外注册企业的跨境电商企业,在经营跨境电商业务时,对境内监管机构及消费者履行相应合规义务,并作为境内实体向境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
1. 为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
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 如实传输交易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3.如实申报商品清单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4.申请退货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
5.信息真实审核、主动风险防控、接受监管义务
(1)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配合海关查验、接受海关稽核查
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核查。
6.承担民事责任
“486号通知”第四条规定:“电商企业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三、跨境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系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从上图可以看出,跨境电商平台是整个交易的中心环节,连接了跨境电商企业、消费者与海关,交易订单也是在平台上生成。
地位和能力提升了,被赋予的责任也相应变大了。在跨境电商中,平台首先应承担《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诸如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先行赔偿等责任。除此之外,平台还多了防止他人利用跨境电商方式实施走私或违规行为的义务,应承担审核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建立防止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控体系等责任。
主要包括:
1,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3,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4,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四、其他境内服务商
如支付企业、物流企业、报关企业,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应具有相应运营资质。向海关传输电子信息、申报清单时,应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
五、消费者
消费者作为交易的买方,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当然在商品进口时,不需要消费者每次买东西都跑去海关缴税,而是由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代扣代缴。
因跨境电商商品具有特殊性,比如商品标准或技术规范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在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限于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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