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使用简要说明:协定税率所在列国家简称右上角有“R”字的,代表为RCEP协定税率
注意:截至2022年01月01日,(协定名称: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商品(商品类别第二类)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当年触发标准,海关对该类产品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在途农产品按相关规定办理。(本通知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已经在途的产品可按规定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入口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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